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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建立完善社会化招商机制,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工作格局,提高招商引资质效,加强对委托招商和招商引资绩效奖励的规范化管理,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方包括商会、协会、企业联合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事务所、金融机构、商务咨询机构等具备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由市域外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在哈尔滨市投资,符合哈尔滨市“绿色农产品深加工、先进装备制造、现代生物医药、特色文化和旅游等4大主导产业和信息、新材料、金融、现代物流等4大优势产业”为重点的内外资产业项目。
  第四条  哈尔滨市委托招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领导委托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投资服务局,负责具体开展委托招商的政府采购、资金绩效和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委托招商工作经费、绩效激励经费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并拨付资金。市级财政承担的委托招商工作经费及绩效激励经费在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章  委托标准及委托程序
  第六条  委托标准及工作经费
  (一)受托方义务和责任
  受托方负责组织意向投资企业到哈尔滨市开展商务考察,协助哈尔滨市招商团队赴意向投资企业考察对接。每年负责首次向哈尔滨市提供真实且有投资意向的总投资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投资项目。
  (二)工作标准及经费
  按照受托方意愿和能力,委托目标分为3类
  1.负责推荐不少于12个项目,其中当年签订协议项目数量不少于3个,完成委托目标后受托方可获得工作经费60万元人民币。
  2.负责推荐不少于20个项目,其中当年签订协议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完成委托目标后受托方可获得工作经费100万元人民币。
  选择上述委托目标的受托方,在完成委托目标的基础上,对接项目每增加1个,相应增加4万元人民币工作经费;签约项目每增加1个,相应增加6万元人民币工作经费,新增加对接项目与新增加签约项目工作经费不重复计算。选择第一类委托目标的受托方每年工作经费上限不超过90万元人民币,选择第二类委托目标的受托方每年工作经费上限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3.承诺项目资金到位20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完成目标任务受托方可获得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的工作经费。
  第七条  委托程序
  受托方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对依法须实施政府采购的,市投资服务局根据《政府采购法》、本办法等相关规定确定受托方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验收标准、资金支付等技术与商务要求;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中标(成交)受托方,并依据采购文件与受托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依据合同开展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程序。合同有效期1年。对中标(成交)受托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并通过考核且采购文件中载明了可续签等相关条款的,可续签下一年度政府采购合同,续签期累计不超过3年。合同中应当约定,工作经费与招商实效挂钩,按照合同据实结算。
  第三章  绩效激励
  第八条  绩效激励原则与标准
  对促成项目签约、落地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引荐方)给予绩效激励。
  (一)绩效激励条件
  1.申请绩效激励经费的项目投资方须在哈尔滨市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2.申请绩效激励经费的项目应为市域外投资方到我市投资,经链长制牵头部门认定,符合哈尔滨市投资项目正面清单(见附件),且总投资中固定资产投资额为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
  3.项目绩效激励经费依据市统计部门认定入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
  (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绩效激励经费标准
  按照市统计局认定的已完成入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绩效激励经费,单一项目绩效激励经费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
  (三)自然人绩效激励经费标准
  按照市统计局认定的已完成入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绩效激励经费;单一项目绩效激励经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项目的绩效激励经费可视具体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绩效激励经费申报流程
  (一)备案。为我市成功引荐项目落地的引荐方应在项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7日内向市投资服务局提交《哈尔滨市委托招商项目引荐落地备案登记表》,方可确定为第一引荐方。
  (二)申报。项目落地后,引荐方可在兑现有效期内向市投资服务局进行申报。首次申报的,按照截至申报年度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申报绩效激励经费;再次申报的,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测算绩效激励经费数额。次年3月底前兑现上一年度绩效激励。总投资中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申报不得超过2次;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最多不得超过3次。申报有效期3年。申报材料如下:
  1.引荐方填报的申报表;
  2.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承载地方政府与企业签订的正式协议;
  4.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三)审核。市投资服务局与项目所在区县(市)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凡是由市、区县(市)两级部门可以出具的数据、凭证,企业可不用提供。
  (四)资金拨付。由市委托招商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市财政局兑现绩效激励经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责任追究
  (一)受托方和引荐方对备案、工作经费及绩效激励经费的申报、兑现过程中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虚报数据、提供伪造及不实材料骗取工作经费及绩效激励经费的受托方和引荐方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取消其受托资格。
  (二)政府工作人员在工作经费及绩效激励经费申报、审核、拨付兑现等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缴已拨付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


哈尔滨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充分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哈尔滨市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借鉴先进城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依据《黑龙江省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激励办法》(黑政办发 〔2021〕23号)等内容,制定了《哈尔滨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通过有偿合作的形式,充分发挥知名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在招商渠道方面的优势,拓展招商渠道,提升招商成效。同时,对引荐投资项目到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并为项目落地作出实质性贡献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引荐方)进行奖励。
  二、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委托标准及委托程序、绩效激励、监督管理、附则五章十一条内容组成。
  根据《办法》,包括商会、协会等具备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可通过政府公开采购成为受托方,负责引荐符合哈尔滨市“绿色农产品深加工、先进装备制造、现代生物医药、特色文化和旅游四大主导产业,信息、新材料、金融、现代物流四大优势产业”为重点,总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外资产业项目。受托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并获得工作经费。
  根据《办法》,对促成符合哈尔滨市投资项目正面清单的成功落地项目,且项目总投资中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及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引荐方奖励。经认定符合绩效激励条件且申报流程合规的引荐方,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可分别按照哈尔滨市统计局认定的已完成入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4‰获得绩效激励经费,最高分别不超过600万元、100万元。每个项目只认定唯一引荐人。
  对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项目的绩效激励经费可视具体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审批。
  三、解读机构
  按照《哈尔滨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规定(试行)》(哈政办发 〔2017〕20号)规定,牵头解读机构为哈尔滨市企业和投资服务局,联系电话:86776025  86776030。